2006年11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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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物业诉讼受理范围
业委会内部纠纷法院不受理
邓克珠

  针对当前林林总总的与物业相关的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明确规定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其中业主委员会的内部纠纷法院不宜受理(本报昨日曾作简要报道)。
  据了解,目前物业纠纷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业主之间因物业发生的纠纷、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因物业权益发生的纠纷。
  “这类案件受理中目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条件问题,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效力有异议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受理的问题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杭州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说,由于之前法律规定得不明晰或缺乏明确的规定,给法院受理和审判此类案件带来困难。
  苏泽林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便利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应当得到业主大会授权。
  据介绍,业主因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解聘等内部事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的纠纷;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异议;业主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任罢免发生的纠纷;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发生的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